公司未提供指導培訓服務違約,被判全額退*費
案號:(2021)粵0111民初1965號
原告與被告廣州某企業(yè)管理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簽訂《運營服務合同》,約定:原告*被告“xx”餐飲項目,服務費30000元(包括標識使用費、管理培訓費等);合同起止時間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止。
后原告支付合同款項30000元。
2021年1月12日原告起訴至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請求:被告退還*費300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一、關于涉案合同的性質(zhì)。
涉案合同符合特許經(jīng)營合同的法律特征,屬于特許經(jīng)營合同。
二、關于涉案合同是否應當解除的問題。
本案中,原告簽訂《運營服務合同》后即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了合同費用,但是舉證期限內(nèi),被告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其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導致原告未能實際開展經(jīng)營活動。綜上,被告未為原告提供服務已經(jīng)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原告要求解除涉案《運營服務合同》的訴訟請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三、關于原告主張被告返還30000元的問題。
被告未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故原告主張被告退還全部合同款項30000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
一、原告與被告于2020年6月24日簽訂的《運營服務合同》于2021年5月16日解除;
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被告返還原告合同款項30000元。
本案受理費550元,由被告負擔。
詞條
詞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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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 廣東章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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