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總則 1.1為肯定那些在在某一專業(yè)領域以其專業(yè)知識促進社會誠信的*、學者,促進學術誠信,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人類福祉,根據國際通行法律原則和國際慣例,世界信用組織[WCO]制定本標準。 1.2本標準得以制定、適用與執(zhí)行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1)憲法的自由原則。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均賦予了人們維護自身正當權利的自由、維護社會正義的自由和發(fā)表言論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了人們維護社會正義的權利,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則。 (3)法律的誠信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誠信的義務,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均將誠信原則作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則。 (4)法律的契約自由原則,也稱自由約定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訂立民事契約的自由,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契約自由原則。 1.3因適用和執(zhí)行本標準而作出的行為,均應視為世界信用組織[WCO]于美國特拉華州,以鑒證方或監(jiān)督方身份參與訂立并發(fā)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約行為,該行為及該行為引起的相關爭議,均適用美國特拉華州法律及美國聯(lián)邦法律并受之保護,管轄權亦屬于國際道德法院或美國特拉華州法院及美國聯(lián)邦法院。如當事人對適用法律及/或管轄權法院另有約定或另有聲明,其約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組織[WCO]。 1.4ICE8000國際誠信*(以下簡稱國際誠信*)是按《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誠信*評定標準》評定的榮譽稱號,屬于社會組織公開評定的社會榮譽稱號,授予在某一專業(yè)領域以其專業(yè)知識促進社會誠信的*、學者。國際誠信*的評定屬于公益性信用評價活動,不向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國際誠信*的評定,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索取利益。 1.5國際誠信*的評定,適用本標準。 1.6國際誠信*的評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監(jiān)督、公益的原則。 1.7作為一個社會公益性的信用評價,無論被評定人是否同意接受評定,世界信用組織[WCO]只要接到相關的推薦信,均會啟動評定程序。 1.8為了防范道德風險,推薦人\動議取消人應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和建立信用檔案,且在有關資料中明確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條款和CS條款的誠信承諾。 為了防范道德風險,世界信用組織[WCO]可以要求異議人、證明人等相關人員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和建立信用檔案,及/或明確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條款和CS條款的誠信承諾。相關人員拒絕的,其提交的有關陳述、證據資料證明效力低或無效。 1.9適用本標準的各方,在適用本標準的過程中,均應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行使和承擔本標準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1.10適用本標準的各方,均視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諾遵守本標準的全部條款。但是,適用本標準的任一當事人,如果發(fā)現本標準任一條款存在不公正之情況,有權在公開說明相關情況及理由和書面通知世界信用組織[WCO]的前提下,公開聲明不受該條款的約束。 *二章 評審**、評定標準與程序 2.1獲得國際誠信*榮譽稱號的人員,自然成為國際誠信*評審**終身委員。全體評審委員,組成國際誠信*評審**,負責評定與取消的終審。當委員數目不足三名或全部棄權時,由世界信用組織[WCO]行政會高級管理人員代理委員之職。 2.2國際誠信*的標準: (1)對某一專業(yè)領域有非常深的研究。 (2)堅持學術誠信。包括但不限于:在學術研究中,未發(fā)生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失信行為;**利用自己的學術或*地位,違反誠信原則向社會出具不實報告或發(fā)表不實言論;**利用自己專業(yè)知識欺騙人們或誤導公眾。 2.3國際誠信*評定程序: (1)推薦。推薦人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推薦人應對推薦材料聲明良心誓言條款,并公開自己的姓名、與被推薦人關系。不允許自薦。 (2)初審。世界信用組織[WCO]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必要時世界信用組織[WCO]*專人調查核實。推薦人如果是國際誠信*評審委員,則被推薦人不經初審直接進行下一步。 (3)進入公示異議期。公示異議期不少于60個月(即5年),公眾可在公示期內發(fā)表意見或提出異議,世界信用組織[WCO]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 (4)聽證與終審。世界信用組織[WCO]舉行聽證會,由評審委員進行聽證與終審。終審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如果反對票數大于或等于贊成票數,則視為被否決,否則,視為通過終審。未投票的,視為棄權,棄權對結果無影響。 (5)公告結果。世界信用組織[WCO]根據終審情況,發(fā)布終審評定報告,頒發(fā)榮譽證書。 *三章 榮譽稱號的取消 3.1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世界信用組織[WCO]公告取消國際誠信*榮譽稱號: (1)有證據證明,原推薦資料虛假等原因導致榮譽稱號被錯誤評定的; (2)有證據證明,榮譽稱號獲得者在榮譽稱號獲得后,出現學術方面的失信行為且拒不修復的。信用修復的條件是已獲得了受侵害人的諒解或已視同獲得了受侵害人的諒解。有關信用修復,詳見《ICE8000不良信用記錄信用修復標準》。 3.2國際誠信*的取消程序: (1)動議取消。動議取消人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動議取消人應對有關材料聲明良心誓言條款,并公開自己的姓名、與被取消人關系。 (2)初審。世界信用組織[WCO]對動議取消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必要時世界信用組織[WCO]*專人調查核實。動議取消人如果是國際誠信*評審委員,則不經初審直接進行下一步。 (3)進入公示異議期。公示異議期不少于90日,公眾可在公示期內發(fā)表意見或提出異議,世界信用組織[WCO]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 (4)終審。世界信用組織[WCO]將有關情況發(fā)至國際誠信*評審**,由評審委員進行終審。終審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如果反對票數大于或等于贊成票數,則視為被否決,否則,視為通過終審。未投票的,視為棄權,棄權對結果無影響。 (5)公告結果。世界信用組織[WCO]根據終審的情況,發(fā)布正式報告。如果終審同意取消,則同時公告取消已頒發(fā)的榮譽證書。 *四章 違約責任及追究方法 4.1當事人違反本標準約定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相應的法律責任,即:相關適用法律規(guī)定的法律懲誡。 (2)相應的信用責任,即:承擔被內部投訴、公開投訴、信用預警、內部曝光、公開曝光、聯(lián)合曝光等信用懲誡。 (3)相應的行業(yè)自律責任,即:公告批評、罰款、取消信用身份證、禁業(yè)等自律性懲誡。 (4)如果違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則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違約行為構成惡意失信行為,還應按國際慣例和通行法律原則向受侵害人進行懲誡性賠償。 4.2違約責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內部投訴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公開投訴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信用預警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內部曝光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公開曝光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聯(lián)合曝光標準》,進行信用投訴和信用懲誡; (2)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仲裁標準》,申請國際信用爭議仲裁**仲裁,*另行提交書面的仲裁協(xié)議; (3)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審理標準》,申請國際道德法院審理; (4)違約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身份,當事人還有權按照《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監(jiān)督標準》進行投訴; (5)按照美國特拉華州法律或美國聯(lián)邦法律,向美國特拉華州法院或美國聯(lián)邦法院提起訴訟。 4.3本標準違約責任的承擔,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動追究,違約方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受侵害方有權決定是否啟動相應的違約責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權諒解違約方或與違約方達成協(xié)議。 4.4對于參與、執(zhí)行、協(xié)助當事人違約行為的員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權追究其相應責任,除非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4.5違反本標準約定的行為,可以且應當被視為一個獨立的違約行為或失信行為。有關當事人如果在本標準適用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掩蔽、誹謗、侮辱謾罵、否定他人信用評價權利等行為,則該行為屬于獨立的惡意失信行為或獨立的嚴重惡意失信行為,有關當事人有權合并追究或單獨追究該獨立失信行為的責任。 4.6世界信用組織[WCO]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經濟賠償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組織[WCO]下一年度的財務計劃,經濟賠償較大的,分年度進行賠償。 世界信用組織[WCO]承擔經濟賠償后,有權向有重大過失或主觀故意的失信行為責任單位或個人追償損失。
詞條
詞條說明
**章 總則 1.1為了彌補各國法律關于創(chuàng)意保護制度的不足,為了解決跨國的創(chuàng)意保護問題,為了增強人們遵守誠信這一基本商業(yè)道德的自覺性,為了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人類福祉,世界信用組織[WCO]制定本標準。 1.2本標準得以制定、適用與執(zhí)行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1)憲法的自由原則。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均賦予了人們維護自身正當權利的自由、維護社會正義的自由和發(fā)表言論的自由。 (2)法律的
**章 總則 1.1為了合理地鑒定違法行為,為了合理地確定違法行為的責任人,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人類福祉,根據國際通行法律原則與國際慣例,世界信用組織[WCO]制定本標準。 1.2本標準得以制定、適用與執(zhí)行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1)憲法的自由原則。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均賦予了人們維護自身正當權利的自由、維護社會正義的自由和發(fā)表言論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了
**章 總則 1.1注意到:股權保護對經濟發(fā)展和社會誠信的重要作用,為了保護股權、減少股權爭議,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人類福祉,世界信用組織[WCO]依據國際通行的法律原則與慣例,制定本標準。 1.2本標準得以制定、適用與執(zhí)行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1)憲法的自由原則。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均賦予了人們維護自身正當權利的自由、維護社會正義的自由和發(fā)表言論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
**章 總則 1.1注意到:存在受送達人拒簽文件的情況;存在受送達人地址不明而無法送達的情況;存在受送達人不特定而無法送達的情況。為了防范文件被惡意拒簽,規(guī)范文件公告送達行為,**程序正義,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人類福祉,根據國際通行法律原則和國際慣例,世界信用組織[WCO]制定本標準。 1.2本標準得以制定、適用與執(zhí)行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1)憲法的自由原則。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