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滿未開店,*商獲退大部分*費

    合同期滿未開店,*商獲退大部分*費

    案號:(2021)粵0111民初5374號

    原告與被告廣州某餐飲管理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簽訂《單店合作服務協(xié)議書》、《項目標識使用協(xié)議書》,約定:原告*被告“x茶”項目,服務期均是2019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22日,本合同項下收費由以下幾類構(gòu)成:1、技術(shù)培訓費用,占合同費用總額的30%;2、網(wǎng)絡教學課程,占合同費用總額的15%;3、**資料交付占合同費用總額的15%;4、運營指導、市場推廣指導等理論培訓,占合同費用總額的15%;5、選址評估、裝修設計和日常督導服務,占合同費用總額的15%;6、設備用具和相關(guān)使用指導服務,占合同費用總額的10%。以上各項費用共計53000元。

    合同簽訂當天,原告向被告支付特許經(jīng)營費53000元。

    2021年2月18日原告起訴至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請求:1、被告返原告*費53000元;2、被告負擔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所產(chǎn)生的律師費6000元;3、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一、本案案由問題

    本案為特許經(jīng)營合同糾紛。

    二、關(guān)于原告主張退還費用及賠償律師費的問題。

    合同約定期限自2019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22日,至原告起訴時,合同因期滿而終止,而合同并未實際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費用53000元,履行了合同義務,而被告除向原告出具“雙保險”財富**協(xié)議書及提供技術(shù)資料外,未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現(xiàn)合同已經(jīng)終止,雙方權(quán)利義務已解除,被告收取原告的合同費用應當予以退還,考慮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一些書面技術(shù)資料,應適當扣除相應費用1000元,剩余部分52000元退還給原告。被告不存在違約行為,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律師費,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被告返還原告合同費用5200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275元,由被告負擔1124元,原告程負擔1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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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詞條

    詞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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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未提供指導培訓服務違約,被判全額退*費案號:(2021)粵0111民初1965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企業(yè)管理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簽訂《運營服務合同》,約定:原告*被告“xx”餐飲項目,服務費30000元(包括標識使用費、管理培訓費等);合同起止時間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止。后原告支付合同款項30000元。2021年1月12日原告起訴至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請求:被告

  • 公司違反信息披露義務未提供服務,被判全額退*費及承擔50%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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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糾紛勝訴判決*商于2021年1月在廣州白云以某游戲為主題的奶茶項目,簽訂三份合同,并支付了252000元合同款,成為該品牌奶茶的三個區(qū)的區(qū)域代理,*期限均為一年。2021年8月,*商單方找到品牌方咨詢解約事宜,在多方考慮之下,其與品牌方簽訂《和解協(xié)議》,確認解除三份合同,品牌方向*商退回合同款71800元(不足合同總金額30%)。但《和解協(xié)議》簽訂后,品牌方人去樓空,并未按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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